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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付某甲,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秦世召,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景克杰,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乙,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