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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二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与王旭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792号原告: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北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负责人:王玉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旭生,男,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受理原告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旭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