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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栓紧、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栓紧,蔡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大道西侧华州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郑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春伟、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交通东路37号唐明综合楼7栋。被告杜栓紧,男,汉族。被告蔡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市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栓紧、蔡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9.4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