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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石玉凤与黄显杰、罗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凤,黄显杰,罗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13-2号申请执行人:石玉凤。被执行人:黄显杰。被执行人:罗秋萍,身份证号码:。452702198708281682。本院在审理石玉凤与黄显杰、罗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玉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外人莫曼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2202号房产为石玉凤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147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莫曼澜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2202号房产。现石玉凤诉黄显杰、罗秋萍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石玉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莫曼澜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莫曼澜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22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旭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