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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行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新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刘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确行审字第00020号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银,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广禄,确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大华,确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新国,男,汉族,1968年8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国土监(2014)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确国土监(2014)405号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确山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确国土监(2014)405号行政处罚决定;2、确国土监(2014)40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第一项由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耀中审判员  袁爱霞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