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王华与程秀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程秀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80号原告王华,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联系。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程秀奎,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联系电话17073933839。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秀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