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昊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