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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周金勇、蓝伟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周金勇,蓝伟林,刘小凤,纪时平,贾苏仙,饶金松,钟碧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62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号。诉讼代表人:魏叶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系该行职工。被告:周金勇,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双溪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被告:蓝伟林,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花园三村*幢***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8********。被告:刘小凤。被告:纪时平。被告:贾苏仙。被告:饶金松。被告:钟碧云。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为与被告周金勇、蓝伟林、刘小凤、纪时平、贾苏仙、饶金松、钟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周金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0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蓝伟林、刘小凤、纪时平、贾苏仙、饶金松、钟碧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蓉,被告纪时平、贾苏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金勇、蓝伟林、刘小凤、饶金松、钟碧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纪时平、贾苏仙辩称:被告纪时平、贾苏仙为被告周金勇担保属实,同意承担四分之一的份额。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周金勇于2014年3月26日,其以进货为由向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同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周金勇、蓝伟林、纪时平、饶金松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息9‰,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被告蓝伟林、纪时平、饶金松在借款合同保证人栏上签字确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刘小凤、贾苏仙、钟碧云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发放了200000元贷款。2014年3月26日,被告周金勇以进货为由向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同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周金勇签订了《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被告蓝伟林、刘小凤、纪时平、贾苏仙、饶金松、钟碧云于同日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发放了100000元贷款。之后,被告周金勇仅归还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蓝伟林、刘小凤、纪时平、贾苏仙、饶金松、钟碧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各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