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李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李凤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李永福。委托代理人于金趁。(系原告儿媳)被告李凤祥。委托代理人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与被告李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李永福承担。审 判 长 苏晓龙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