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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永福与李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福,李凤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李永福。委托代理人于金趁。(系原告儿媳)被告李凤祥。委托代理人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福与被告李凤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李永福承担。审 判 长  苏晓龙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