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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肖某甲,男。被告肖某乙,女。被告肖某丙,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肖某丙、李某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何峻(女,身份证号码:432401197005104020)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大码头永富B栋第一层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01475**号);二、冻结被告肖某丙、李某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