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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东重机械货运有限公司与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东重机械货运有限公司,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成都东重机械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威,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琪。委托代理人:陶莉,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了(2015)旌民保字第3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张宾所有住宅的查封。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