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黄召贤、贾文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黄召贤,贾文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18号。负责人卞俊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召贤,;。被执行人贾文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召贤、贾文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尚未执行到位250万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8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卞成山执行员 薛云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