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刘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285-1号原告胡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周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刘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刘某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刘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