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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刘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285-1号原告胡某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周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刘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刘某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刘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