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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叶石林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石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571号罪犯叶石林。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遂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石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改造。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7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石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及单项表扬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叶石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及单项表扬2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石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先后5次拽取被害人佩戴的黄金项链,仅退赔部分赃款,有前科,又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石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