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微与张洪彪、贾辛海、张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微,张洪彪,贾辛海,张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微,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洪彪,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贾辛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喜彬,住双辽市。王微与张洪彪、贾辛海、张喜彬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法2500元、公告费280元。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