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臣君与淮阳县玉龙棉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臣君,淮阳县玉龙棉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孙臣君。被告淮阳县玉龙棉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兴敏,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臣君诉被告淮阳县玉龙棉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臣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后85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