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廖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廖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光新,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李正,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凹凸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晓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