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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保字第0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与刘艳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刘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保字第000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被执行人刘艳利。本院依据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执保字第00014-6号裁定书,于2015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艳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艳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艳利在中国银行0000010397758053CNYO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范 超二〇一五��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文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