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1号原告温某,女,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龙门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9号。被告闫某某,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定襄县城镇户口,农民,现居定襄县城市风景小区一单元三楼东门301室。上列原告温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山河审 判 员 胡凤香代理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