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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1号原告温某,女,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龙门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9号。被告闫某某,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定襄县城镇户口,农民,现居定襄县城市风景小区一单元三楼东门301室。上列原告温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山河审 判 员  胡凤香代理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