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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晓飞与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礼拜寺巷20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安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礼拜寺巷20号。法定代表人安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江。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席凉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飞。原审被告南京美展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01幢19层)。法定代表人安颖潇。原审被告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A单元2602室。法定代表人单妙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江因与被上诉人朱晓飞,原审被告南京美展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同日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缓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遂于2015年7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关 倩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费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