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俊与阿姆斯壮地面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阿姆斯壮地面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蒋俊。委托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姆斯壮地面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佳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美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国光。原告蒋俊与被告阿姆斯壮地面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阿姆斯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娴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俊的委托代理人孙心远、被告阿姆斯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美娟、姜国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俊诉称:2013年1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上班,担任机械维修技术员,月平均工资11068.33元。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15日止。2015年2月11日,被告出具员工处罚通知单,称原告使用安全感谢券兑换礼品被查出私自代替原告维修经理汤林忠在报告人一栏签字,给予即时解除。但原告无被告所述行为,被告系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341.6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阿姆斯壮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公司前员工,担任二期生产线维修部技术员。被告为鼓励员工安全生产,杜绝安全隐患,特设立“安全感谢券”制度,该制度是指由公司部门主管和经理在生产线现场巡查,发现有员工提出有益的安全建议或安全改进事件进行鼓励和表彰,由主管、经理在“安全感谢券”中填写该员工获奖的理由、事实情况,并签名,员工只作为接受者签名即可,然后由员工保管,积累到一定数量,到安全部门兑换相应的礼品。被告发现,原告多次虚构事实,自己填写获奖理由,冒充其部门主管和经理的签名,骗取被告公司奖品,原告也承认自己随意造假安全感谢券填写并冒充主管或经理签名,骗取被告奖品的事实。根据被告《员工手册》第20页规定,原告“向公司出具虚假或伪造的各类证明、记录、票据等用于骗取各类假期、费用等”行为属于“无法容忍的行为”,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22页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告有权单方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蒋俊进入阿姆斯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月14日。2015年2月11日,阿姆斯壮公司向蒋俊出具《员工处罚通知书》,载明:2014年11月28日,蒋俊使用安全感谢券兑换礼品时被查处私自代替原维修经理汤林忠在报告人一栏签名;以上行为有几处疑点,1、安全感谢券来源不明,2、未经主管和经理允许,模仿代替主管和经理签字,3、造假;蒋俊违反了员工手册第20页(向公司出具虚假或伪造的各类证明、记录、票据等用于骗取各类假期、费用等),属无法容忍的行为,处罚类型为即时解雇。蒋俊离职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为11068.3元。2015年3月27日,蒋俊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阿姆斯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341.65元。2015年5月4日,阿姆斯壮公司将与蒋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寄送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2015年5月19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蒋俊的仲裁请求。蒋俊不服上述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阿姆斯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所有不诚实和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出具虚假或伪造的各类证明、记录、票据等用于骗取各类假期、费用等)属于无法容忍的行为,公司可予即时解雇。上述《员工手册》于2012年经阿姆斯壮公司职工代表讨论通过,蒋俊于2013年1月21日签收《员工手册》。再查明:阿姆斯壮公司有员工通过收集安全感谢券向公司兑换礼品的制度。蒋俊通过在空白的安全感谢券上虚构事由,让同事在安全感谢券上冒签领导的名字等方式,用安全感谢券向阿姆斯壮公司兑换了U盘等礼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员工处罚通知、工资单、被告提交的安全感谢券、录音、员工手册、培训记录表、员工手册签收表、通知函、邮寄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动者则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告阿姆斯壮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了相关民主程序,且被告阿姆斯壮公司用以解除与原告蒋俊之间劳动关系所依据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本案中,原告蒋俊通过在空白安全感谢券上虚构事由及领导签字的方式,向阿姆斯壮公司兑换礼品,其行为显属《员工手册》规定的不诚实行为,被告阿姆斯壮公司可以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单方解除与被告蒋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蒋俊要求被告阿姆斯壮公司支付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