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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望执字第0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忠泽与程三琪、刘新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字第00268-6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泽,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程三琪,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刘新中,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常结林,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魏立银,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永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朱增友,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马自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作出的(2011)望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三琪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969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