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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上海中天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上海中天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27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薛雷。被执行人上海中天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华建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人社监(2014)理字第3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欠薪保障金132091.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应支付给被执行人违章汽车停放保管费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上海中天汽车牵引服务有限公司的违章汽车停放保管费人民币133972.54元(含执行费1881.37元)支付至本院,该队至今未支付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徐执字第27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耿小夏审 判 员  陆 峰代理审判员  沈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俊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