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王若文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653号罪犯王若文,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若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冀刑四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5年8月6日报送本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王若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4次,考核表扬5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若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若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若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