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良。被告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姜晓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