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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民一执加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燕青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龙腾村坑里经济合作社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青,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村民小组,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经济合作社,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龙腾村坑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民一执加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梁燕青,女,汉族,原住址湛江市,现住湛江市东海岛。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村民小组。负责人梁成表,该村民小组长。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梁成表,该社社长。被申请追加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龙腾村坑里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梁成表,该社社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燕青与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村民小组、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号(2015)湛开法执字第16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燕青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龙腾村坑里经济合作社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追加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经济合作社已更名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龙腾村坑里经济合作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龙腾村委坑里经济合作社已更名,本案应由更名后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龙腾村坑里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龙腾村坑里经济合作社为(2015)湛开法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英立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代理审判员  莫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