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王某。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