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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苗月霞与王二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苗某某,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传唤,原告苗某某均不到庭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苗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