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苗月霞与王二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苗某某,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传唤,原告苗某某均不到庭参与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苗某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