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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新华街77号。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袁某某,农民。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某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振鹏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高俊玲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