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新华街77号。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袁某某,农民。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某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振鹏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高俊玲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