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洮南市瓦房镇悦来村村民委员会与黄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瓦房镇悦来村村民委员会,黄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洮南市瓦房镇悦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彬,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黄江,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原告洮南市瓦房镇悦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悦来村委会)诉被告黄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洮南市瓦房镇悦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彬、被告黄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悦来村委会诉称,被告于2014年耕种本村册外地,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要求,本案被告应缴土地承包费797.00元。被告并出具书面欠据一枚。约定2014年12月30日付款。期满被告未缴纳。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缴纳土地承包费797.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黄江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欠据是我出具的,打欠条的原因是因为原告说给直补钱,后来没有发现这回事,是原告欺骗我,地的面积也不属实,我没有开荒地,都是我的口粮地,就只有2亩多的册外地,没有向原告诉状中写的那么多的地,直补钱至今没有给我,这就是我拒交的原因。承包费是按照没口人一亩地收的,把老百姓的人口地占了,老百姓找政府要地,要回来一口人一亩地,当时我们还拿钱去要地。当时说交钱上册给直补钱。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江于2014年耕种原告村集体册外地。2014年6月1日,原告召开村“三委一会”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每垧土地承包费900.00元,由村委会统一收取,并书面通知被告黄江。2014年11月,被告黄江出具书面欠据一枚,欠款金额797.00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交款。期满被告未缴纳,欠款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发包,承包方应依法缴纳土地承包费。被告黄江耕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应依法缴纳土地承包费,拒不缴纳侵害了原告集体合法权益。被告黄江对其���辩事由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原告洮南市瓦房镇悦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人民币797.00元。如果被告黄江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黄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