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告向娜娜、李明辉、张闯、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向娜娜,李明辉,张闯,杨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友谊桥旁。负责人潘白玉,该行行长。被告向娜娜(系借款人),女,土家族,农民。被告李明辉(系借款人向娜娜的配偶),男,土家族,农民。被告张闯(系联保小组保证人),男,土家族,公务员。被告杨俊(系联保小组保证人),女,土家族,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县支行与被告向娜娜、李明辉、张闯、杨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和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启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