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原告曹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015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健安适用简易程序于××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014年初经人介绍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无法相处,致使至今没有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协商离婚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3、申请原告父亲曹桂森、堂叔曹英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欲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未举行婚礼、未过门共同生活。被告未作答辩。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有:询问被告妹妹莫云凤笔录1份。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莫某是同村同屯人,小学同班同学,但小学毕业后无来往,直到××014年初,经双方父母提议后谈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后约定于同年农历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过门共同生活。后因双方及各自父母对婚宴费用、彩礼、购物等事宜产生重大分歧,相互埋怨,致使婚礼未能如期举行;原告至今未过门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015年农历新年后开始闹离婚。经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谈婚时间短,未充分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登记结婚一年未过门共同生活,妨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与发展;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姻亲关系、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将婚姻生活作为索取财物的筹码,婚宴伤害了亲情,礼物成为父母不能承受之重,加深了夫妻隔阂;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不应诉、不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见被告也无意挽回婚姻,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并且本案依法应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莫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健安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