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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焦创与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创,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焦创。被执行人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云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焦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向其给付工程款2,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6月20日开始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工程中,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强制扣划存款共计3,365,0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至本院账上。申请执行人焦创已在本院领取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3,328,0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