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982-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982-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钟某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刁世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