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立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立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997号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东镇村。法定代表人:徐承凤,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俊英,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立同,男,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立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