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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立终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遂京与孙秀清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遂京,孙秀清,李克祥,周芮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遂京,男,l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清,女,l93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李克祥,男,193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孙秀清之夫,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周芮,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周遂京之女,住济南市高新区。上诉人周遂京与被上诉人孙秀清、原审被告李克祥、周芮因继承纠纷一案,周遂京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周遂京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孙秀清、李克祥年事已高,一直居住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本案三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在济南市历下区辖区,为便于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李桂珍死亡时的住所地为济南市高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周遂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周遂京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被继承人李桂珍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孙秀清、李克祥年事已高,且一直居住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为便于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秀清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李桂珍死亡时的住所地为济南市高新区,周遂京与其系夫妻关系,周芮系二人之女。李克祥、孙秀清系被继承人李桂珍之父母。本案系继承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桂珍死亡时的住所地为济南市高新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