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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根生申请执行姜晓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根生,刘焕婷,姜晓辉,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周根生,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5日,禹州市远铝电集团职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焕婷,女,生于1955年10月9日,禹州市远铝电集团职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姜晓辉,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建东,男,生于1968年1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周根生、刘焕婷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7)禹民一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姜晓辉、刘建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已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第9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