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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玲与陆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陆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31号原告陈玲。被告陆军。原告陈玲诉被告陆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玲以双方私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