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玲与陆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陆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731号原告陈玲。被告陆军。原告陈玲诉被告陆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玲以双方私下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