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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少彬与陈赛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少彬,陈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皋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袁少彬。被执行人陈赛峰。关于袁少彬与陈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477.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354.3元,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97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