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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抗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建人专修学院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建人专修学院,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C}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抗字第2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浙江建人专修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桑坚信,该校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号百度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浙江建人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建人学院)与被申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浙杭民终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建人学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浙民申字第436号民事裁定,驳回建人学院的再审申请。建人学院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浙检民监(2015)3300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以事实认定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陈建勋代理审判员谢静华代理审判员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倪芸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