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与田洪林、杜广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田洪林,杜广玉,杜广宝,孙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57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82号(宝德花园沿街楼)。负责人徐雷,行长。被告田洪林,居民。被告杜广玉,居民。被告杜广宝,居民。被告孙广伟,居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与被告田洪林、杜广玉、杜广宝、孙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银行存款34.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田洪林、杜广玉、杜广宝、孙广伟银行存款3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