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琴与陈新、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陈新,刘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374-1号原告周琴,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刘爱明,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琴与被告陈新、刘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对被告陈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回对被告陈新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园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何文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贺一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