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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家兴、陈大富、罗慧娟、林绍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家兴,陈大富,罗慧娟,林绍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7580-6。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小浩,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廖家兴,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大富,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罗慧娟,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绍禄,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的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家兴、陈大富、罗慧娟、林绍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0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辉福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