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小凤与孙建芳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小凤,孙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49-3号申请执行人沈小凤。被执行人孙建芳。本院在执行沈小凤与孙建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建芳银行存款40021.45元,为此,案外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后,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现双方对此达成了和解,对其中的30000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另本院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2500元,每年提取一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21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沈小凤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539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