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南平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43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水旺,总经理。关于吴诗华与福建省南平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写明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6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