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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志造与宁波攸品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89-2号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对原告马志造与被告宁波攸品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3行案号“(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89号”应为“(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389号”。判决书第1页第4-6行原告马志造的身份信息“马志造,男,1973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无固定职业,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尹江新村42幢104室”应为“马志造,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无固定职业,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北路一村19幢606室”。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朱定友人民陪审员  金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