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绪飞诉马国利、鞍钢附企热轧带钢建筑安装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054号原告:潘绪飞,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马国利,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被告:鞍钢附企热轧带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鞍钢热轧带钢长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田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绪飞与被告马国利、鞍钢附企热轧带钢建筑安装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绪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出减少原诉讼请求86190.25元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潘绪飞撤回起诉和减少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绪飞负担。(原告潘绪飞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86190.25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86190.2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95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905元,故总计应退还1930元。)审 判 长 李小诗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李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