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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16号申请人郭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晓飞,男。申请人与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1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10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