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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思冬申请马秋江、哈尔滨康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冬,男,20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学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马秋江,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康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思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秋江、哈尔滨康丽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思冬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