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成栋诉王行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栋,王行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王成栋,男。被告王行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栋诉被告王行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成栋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